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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韦紫琳 彭宇 周林榆 摄影: 来源:法学院 03月11日
最近春节档电影《第二十条》非常火爆,其以检察官韩明为主角,通过叁个具体案例,以生动鲜活的形式展现了刑法中正当防卫在不同情景下的适用,并探讨了利益与公正、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公平和正义是我们每一位法律人终其一生在不断追求的目标,也是我国司法在不断完善进步的动力。接下来,我们来剖析电影《第二十条》中的叁个案例来对我国新法正当防卫条款进行介绍。
迟到的正义-张贵生案件
张贵生是一名公交车司机,在一次开车时他从公交车的后视镜发现车上有两名流氓正在调戏一名女乘客。张贵生上前阻止,劝阻中他和两名流氓扭打在一起,张贵生慌乱中拿起车上的灭火器砸了其中一个流氓的头部,造成该流氓头部重伤。张贵生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叁年有期徒刑。出狱后,朴实的张贵生骑着一辆破摩托车不断去申诉、上访,希望能为自己讨回个公道。在最后一次的上访路上,他被飞驰而过的大货车带走了生命。不断上访的张贵生砸伤流氓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呢?
张贵生不构成正当防卫
张贵生不构成正当防卫,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官韩明为了向张贵生解释清楚被判处故意伤害罪的原因,拿出当时的证据录像,一帧一帧的给张贵生回放。韩明告诉张贵生:“从你停车开始制止流氓时是正当防卫,从你和流氓开始动手时就已经是互殴了。当你拿着防火器砸流氓脑袋开始就是故意伤害了”。
张贵生属于正当防卫
张贵生及其女儿认为张贵生的行为见义勇为做好事,不应负刑事责任。张贵生作为公交车司机,看到有流氓骚扰乘客,见义勇为进行制止,对方反击不得已打在一起,为自保才打伤对方。张贵生的行为属于维护正义,救助弱小,应该予以表彰鼓励。
对防卫适时的认定
本案的争议也在于对防卫适时的认定。即张贵生拿消防栓砸伤流氓的行为,是否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以早期韩明为代表的检察官往往以事后理性客观人的角度分析案情,而没有代入防卫者的视角。实际上是过高的要求防卫者,也是在机械的理解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在具体案件情景中,防卫人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在制止不法侵害时,与施害人发生打斗必不可少,防卫人反击造成施害人伤亡也有可能。行为人的这一系列防卫行为不能分割认定,只要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就属于正当防卫。
及时的正义-王永强案
王永强和郝秀萍夫妻为给听障女儿治疗无奈下向村霸刘文经借高利贷。刘文经借催款为由多次折磨着王永强一家,将王永强用铁链拴着,还多次强奸郝秀萍。面对刘文经的羞辱和妻子郝秀萍的绝望,王永强反击与其殴打在一块,后刘文经要去车里拿刀并扬言要砍死他,出于恐惧,王永强从屋里拿出剪刀将其连捅26刀,其中两刀致命,刘文经入院后不久便不治身亡。
那么就有疑问:王永强的行为是否可以被认定为是“正当防卫”?
贯穿电影始终的第二十条正当防卫,起初因证据限制、传统司法理念、司法能力和“杀人偿命”“谁闹谁有理”的现实因素常被称为“沉睡条款”。在影片前半段村霸家属和混混们通过拉横幅、堵门喊话的方式制造舆论向检察院施压。而在有限证据下,王永强刺杀也是在刘文经强奸行为结束后,要去车里拿刀也是他的一面之词,并无村民可以佐证,“刀”也不见踪影。可见当时确实无法判断王永强的行为是否为正当防卫。
那么“刀”为何是关键性的证据呢?
正当防卫的认定需符合构成要件
正当防卫的认定需符合构成要件。一、要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叁、有正当的防卫意图,是为了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四、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刘文经对郝秀萍强奸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此时王永强的捅刺行为就不算得是防卫。而刀的存在是认定王永强行为不法性的分水岭,在王永强捅刺行为之前,他听到刘文经说要砍死他,并准备拿刀的一个过程。如果刀确实存在,那么就存在刘文经拿到刀后将会对王永强一家实施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和现实危险,所以“刀”具有不可替代的关键性作用。从构成要件看,刘文经的不法侵害其实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在认定王永强行为时,不应只局限于案发的时间点,应该把时间线拉长,因为每一次发生都是整个侵害过程的一部分。刘文经对王永强一家长达半年的伤害,多次侮辱、殴打王永强,这使其身体、心理都造成了巨大伤害,并在案发时仍在持续过程。虽然他没有真正看见刀被拿了出来,但基于长久恐惧的爆发和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心理,遂做出了拿起剪刀防卫的行为。从防卫限度看,王永强捅刺了26刀,只有两处致命伤的结果造成了刘文经的死亡。但相较于其要去拿刀危及人身安全的“行凶”威胁和对王永强一家多次侵害的犯罪,王永强在当时处于恐惧、高度压力下的防卫行为是无法准确判断其适度性的,依据第二十条第叁款王永强捅刺行为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故此王永强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未来的正义-韩雨辰案
张科对同学实施了霸凌行为,而韩雨辰则在关键时刻挺身而出,试图制止这一不法行为。这一过程中,双方发生了身体接触,韩雨辰不慎将张科的鼻梁打成骨折。韩雨辰案件是一起发生在校园内校园欺凌引发出的冲突事件,不仅引起了公众的关注,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深入剖析法律与社会正义关系的契机。在电影中,我们看到韩雨辰的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或互殴,成为了情节发展的关键和公众讨论的焦点。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韩雨辰的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他为了保护同学免受伤害,主动站出来制止张科的霸凌行为,展现出了强烈的正义感和责任感。同时,其行为也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即在面临不法侵害时,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因此,我们不应将韩雨辰的行为与互殴混为一谈。
在本案中,韩雨辰为了制止张科的霸凌行为,采取了相应的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韩雨辰的行为正是为了制止张科的不法侵害,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韩雨辰的行为也体现了见义勇为的精神。《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叁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韩雨辰为保护同学挺身而出,正是见义勇为的具体表现。
正当防卫与互殴的区别
法律在正当防卫与互殴两个行为上有着本质的区别。正当防卫是在面临不法侵害时采取的防卫行为,而互殴则是双方或多方在冲突中互相进行身体攻击的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分是为双方是否具有殴斗的合意。只有事先双方经过约定,具有互相殴斗的合意,此后的相互打斗行为才能认定为互殴,在本案中,韩雨辰的行为是在制止张科的霸凌行为时采取的防卫措施,并未主动攻击张科,因此不应将韩雨辰的行为认定为互殴。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防卫过当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本案中,韩雨辰的行为并未超出必要的限度,因此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区别
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都可能造成对方的损害,外在表现具有相似性。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主观目的的不同,正当防卫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是被动的防卫,对方是否造成伤亡不是其主要追求目的;而故意伤害是为了追求对方伤亡后果的发生。要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应当围绕案件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等客观情况,综合审查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主要解决的是什么样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构成正当防卫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起因: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作为正当防卫起因条件的“不法侵害”,是指对受法律保护的国家、公民一切合法权益的违法侵害。
2.时间: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一般认为,行为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的时间就是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如果不法侵害已经实际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当然属于已经开始;虽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不进行防卫就会失去防卫时机,无法再进行有效防卫的,也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可以进行防卫。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对于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判断时间条件的原则,该条明确:“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对于防卫人因为恐慌、紧张等心理,对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产生错误认识的,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3.对象:不法侵害人。
4.主观:存在阻止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利遭受不侵害的目的。
5.限度: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主要考虑的是手段和结果)。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主要解决的防卫过当问题。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通过综合考量,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才会被认定为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防卫行为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刑法第二十条第叁款解决的是特殊防卫的问题。如果是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暴力犯罪中做出防卫反抗,不负刑事责任。此类暴力犯罪达到了可致使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程度,因此在面对这些严重的暴力犯罪时,难以要求防卫人在处于紧张、恐慌的状态下还能理智、客观地判断其防卫行为是否过当。
最后,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法理情统一,维护公平正义。“融情于法”“坚守公平正义”随着郝秀萍跳楼的重重一击,随着检察官吕玲玲找刀的执念,随着韩明权衡利弊而少问对错想法的转折而愈发强烈,在每一位观众和法律人的心中激起涟漪。影片中小人物的故事只是一个缩影,但在实践中昆山反杀案、福建赵宇案等案件都在不断激活正当防卫制度,这也为见义勇为者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于法律人来说在对待案件时,更不应以“事后诸葛亮”的眼光去推测,要代入防卫人视角去查明前因后果,确保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毕竟我们要办的案子,关系着当事人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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